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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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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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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营养学程(以下简称本学程)为学分学程,旨在培育从事保健营养产业之人才,提供其必备之知识技能,以期达到学以致用之目的,进而提升相关之研发能力。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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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依「国立台湾大学跨院系所学程设置准则」第三条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有关规定办理。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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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程由本校食品科技研究所及生命科学院生化科技学系等相关系所筹设,由食品 科技研究所所长兼学程主任,并负责统筹执行本学程之各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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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课程规划与学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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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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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程各课程之名称与学分數,详見食品科技研究所网页之公告。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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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程之学生需在不违反该学生主系所订定之修课规定前提下,修习本学程规定之20 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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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读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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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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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资格限本校各学系学士班二年级(含)以上 (含研究所学生)。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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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修读本学程之审核,每学年举办一次。修业人数不限。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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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修习本学程,须至本校学分学程线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检附历年成绩单,履历, 自传, 学习计画及相关辅助资料, 经系所主管同意后,于公告日期内送至食品科技研究所,审核通过后于网页公布申请核准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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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业年限、成绩与学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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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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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本学程学生,若已符合主修学系、所毕业资格而尚未修满本学程规定之科目与学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学程设置准则」之规定,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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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修习本学程之科目及学分是否计入主系所毕业应修学分内,由其主系所认定之。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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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修习本学程各科课程之学分与成绩,计入当学期学分总数及学业平均成绩。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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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每学期修习本学程科目学分,并同主修系所科目学分计入学期修习科目学分总数。前项学分总数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数,达本校规定退学标准者,应予退学。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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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入本学程前,于本校所修之本学程开设科目,可采计为本学程学分。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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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本学程修习资格,而未修毕本学程学分之学士班学生,若日后为本校研究生,得继续修习本学程,其已修习之学分数并入计算。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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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毕本学程规定学分数且成绩及格之学生,得检具历年中、英文成绩单,自行填写学程学分证明申请书, 向本学程申请核发学分证明。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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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修习本学程而延长修业年限,依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分费或学杂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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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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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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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经所务会议, 院课程委员会及教务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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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请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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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学程线上申请系统」网址 http://ifsel3.aca.ntu.edu.tw/cou_st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