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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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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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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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入當學期學分總數及學業平均成績。 |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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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
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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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
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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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學生,若日後為本校研究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
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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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單,自行填寫學程學分證明申請書, 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 |
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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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納學分費或學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