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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学程设置要点
106年6月17日106-3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106年6月9日105-2(2)教务会议通过
109年1月3日108-1(2)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110年9月22日食科所110-5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110年10月22日110-1(1)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食品科技学程(以下简称本学程)为学分学程,以培育符合目前国内外食品科技潮流所需且具有食品科技专业能力之人才为目的,并借由整合台大众多食品相关之课程,以吸引对食品科技有兴趣之学进行修习。
二、本学程设置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依「国立台湾大学跨院系所学分学程设置准则」订定之。
三、本学程由本校生物资源暨农学院与食品科技关系密切之系所筹设,由食品科技研究所所长兼学程主任,并负责统筹执行本学程之各项事宜。
第二章 课程规划与学分數
四、本学程各课程名称与学分數,详見学程网页公告。
五、本学程之学生需在不违反该学生主系所订定之修课规定前提下,修习本学程规定之20 学分。
第三章 修讀资格与人數限制
六、修讀资格限本校各学系学士班二年级(含)以上 (含研究所学生,食品科技研究所学生除外)。
七、申请修讀本学程之审核,每学年举办一次。招收人數由学程主任核定。各课程之修习条件,依据授课教师要求订定之。
八、学生申请修习本学程,须至本校学分学程线上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检附歷年成绩单、履歷、自传、学习计画及相关辅助资料,经就读系所主管同意后,于公告日期内送至食品科技研究所,审核通过后于网页公布申请核准名单。
第四章修业年限、成绩与学分计算
九、修讀本学程学生,若已符合主修学系、所毕业资格而尚未修满本学程规定之科目与学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学分学程设置准则」之规定,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十、学生修习本学程之科目及学分是否计入主系所毕业应修学分内,由其主系所认定之。
十一、学生修习本学程各科课程之学分与成绩,计入当学期学分总數及学业平均成绩。
十二、学生每学期修习本学程科目学分,并同主修系所科目学分计入学期修习科目学分总數。
前项学分总數成绩不及格科目之学分數,达本校规定退学标准者,应予退学。
十三、学生进入本学程前,于本校所修之本学程开设科目,可采计为本学程学分。
十四、已具本学程修习资格,而未修毕本学程学分之学士班学生,若日后为本校研究生,得继续修习本学程,其已修习之学分數并入计算。
十五、修毕本学程规定学分數且成绩及格之学生,得检具歷年中、英文成绩单,自行填写学分学程证明申请书,向本学程申请核发学分学程证明。
十六、学生因修习本学程而延长修业年限,依学校规定办理缴纳学分费或学杂费。
第五章 附则
十七、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要点经所务会议、院课程委员会及教务会议通过后,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