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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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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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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營養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學分學程,旨在培育從事保健營養產業之人才,提供其必備之知識技能,以期達到學以致用之目的,進而提升相關之研發能力。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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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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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由本校食品科技研究所及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等相關系所籌設,由食品 科技研究所所長兼學程主任,並負責統籌執行本學程之各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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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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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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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各課程之名稱與學分數,詳見食品科技研究所網頁之公告。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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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之學生需在不違反該學生主系所訂定之修課規定前提下,修習本學程規定之20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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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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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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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資格限本校各學系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 (含研究所學生)。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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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年舉辦一次。修業人數不限。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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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修習本學程,須至本校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檢附歷年成績單,履歷, 自傳, 學習計畫及相關輔助資料, 經系所主管同意後,於公告日期內送至食品科技研究所,審核通過後於網頁公佈申請核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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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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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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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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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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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學分與成績,計入當學期學分總數及學業平均成績。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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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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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進入本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程開設科目,可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
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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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學生,若日後為本校研究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
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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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單,自行填寫學程學分證明申請書, 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分證明。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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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納學分費或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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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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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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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所務會議, 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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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請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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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學程線上申請系統」網址 http://ifsel3.aca.ntu.edu.tw/cou_st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