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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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友会章程

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所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所友会」(以下简称本会,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简称本所)。

第 二 条
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以凝聚所友情谊,协助本所和所友在学术及事业上之发展,并促进食品营养、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之产、官、学、研  界资讯交流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罗斯福路4段1号,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联系所友,促进所与所友之情感与知识之交流。
二、贡献所学,服务社会,关心食品营养、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之发展。
三、协助政府与民间团体推广台湾食品营养、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之健全发展。
四、提供所友各类就业服务资讯。
五、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事项。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理事及监事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三种:
一、普通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普通会员:
     (一)所有曾入学本所之学生者,包含但不限于肆业或毕业学生。
     (二)服务于本所或曾服务于本所之教职员工,现任所长为当然会员。
二、永久会员:符合前项资格,并一次缴足十年常年会费者,为永久会员。
三、荣誉顾问:凡赞同本会宗旨,对食品营养、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相关领域做出显着贡献者,并经理事会通过,为荣誉顾问。

第 八 条
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荣誉顾问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与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普通会员未缴纳当年会费者,不得享有当年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普通会员经退会或因未缴会费者,停权处分。如欲复会或复权时,应缴清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或死亡,即为出会

第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述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十三 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其中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副理事长,三人为常务理事)、监事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得票数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四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后行之。

第 十五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订定。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聘免工作人员。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副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理,其次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不得连任。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视需要得聘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设置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及顾问若干人均为无给职,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议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监事会以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
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讬出席;连续二次无故缺席者,视同辞职,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依序递补。

第 三十 条
理、监事会议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除涉及选举、补选、罢免事项外,得以视讯会议方式进行,签到及表决方式则配合视讯设备功能办理。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于会员入会时缴纳新台币伍佰元(具学生身份者减半)。
二、常年会费:
     (一)普通会员:新台币伍佰元(具学生身份者减半)。
     (二)永久会员:一次性缴足新台币伍仟元整,其后终身免缴。
三、事业费。
四、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拟定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制作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备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可先经本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事后提报大会追认后,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113年7月6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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