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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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國立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訂定,以聯繫校友、增進情誼、協助母所發展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得行文校友總會,報備成立,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台大食科所(臺北郵政信箱23-14號)。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校友聯絡事項。
二、保障會員之權益。
三、舉辦企業經營及各項講座,協助校友事業發展。
四、適時協助母所發展,發揚校譽。
五、建構校友資訊網路,提供會員就業及創業服務。
六、其他在理事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
一、一般會員:
凡曾在國立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就讀或就職者,得依個人意願,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資料卡,並繳納會費送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成為本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任職於母所之教師,或對本會、本校或社會貢獻卓著,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由本會發給證書,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預備會員:
凡國立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之在校生,得依個人意願,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送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成為本會預備會員。
第六條 一般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下同)六佰元及第一年常年會會費六佰元。預備會員於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二佰元,免繳常年會費。
入會時之常年會費計算標準如左:
一、每年一至六月間入會者,應繳常年會會費全額。
二、每年七至十一月間入會者,應繳常年會會費二分之一。
三、每年十二月入會者,應繳交次年之常年會會費。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一切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每位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與預備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除名處分,惟除名之處分,須經會員大會決議。
第九條 會員經退會處分之決議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一切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案。
四、議決重大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五人及預備會員代表三人。理、監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選舉罷免辦法,需經會員員大會通過或全體會員過半數書面同意。預備會員代表由預備會員推派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之同時,應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查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與預算、決算。
六、其它經大會決議之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與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議分下列二種:
一、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前十五日通知。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期前十日公佈之。
二、 理事會與監事會,均應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監事會議需有半數以上之理、監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一半以上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票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母校校友總會之補助。
四、捐贈。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收支帳項應於每年年終結算,由理事提歲入出預決算書表送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及屆次如下:

九十二年一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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