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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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校友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订定,以联系校友、增进情谊、协助母所发展为宗旨,非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得行文校友总会,报备成立,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1号台大食科所(台北邮政信箱23-14号)。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校友联络事项。
二、保障会员之权益。
三、举办企业经营及各项讲座,协助校友事业发展。
四、适时协助母所发展,发扬校誉。
五、建构校友资讯网络,提供会员就业及创业服务。
六、其他在理事会认为必要之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一般会员、荣誉会员及预备会员
一、一般会员:
凡曾在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就读或就职者,得依个人意愿,填具入会申请书连同资料卡,并缴纳会费送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后,成为本会会员。
二、荣誉会员:
凡任职于母所之教师,或对本会、本校或社会贡献卓着,经理事会议决通过者,由本会发给证书,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预备会员:
凡国立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之在校生,得依个人意愿,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缴纳会费送本会理事会审查合格后,成为本会预备会员。
第六条 一般会员于入会时应缴交入会费新台币(下同)六佰元及第一年常年会会费六佰元。预备会员于入会时应缴交入会费二佰元,免缴常年会费。
入会时之常年会费计算标准如左:
一、每年一至六月间入会者,应缴常年会会费全额。
二、每年七至十一月间入会者,应缴常年会会费二分之一。
三、每年十二月入会者,应缴交次年之常年会会费。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及一切依本会章程应享之权利,每位会员为一权,荣誉会员与预备会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及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除名处分,惟除名之处分,须经会员大会决议。
第九条 会员经退会处分之决议其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一切依本章程应尽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并于会员大会闭会期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或变更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监事。
三、议决年度工作计划及预决算案。
四、议决重大财产之处分。
五、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
六、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十三条 本会置理事十一人,监事五人及预备会员代表三人。理、监事由会员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其选举罢免办法,需经会员员大会通过或全体会员过半数书面同意。预备会员代表由预备会员推派之。
选举前项理、监事之同时,应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会员大会之召开事项。
二、审查会员之资格。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画、报告与预算、决算。
六、其它经大会决议之应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
四、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
第二十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办法,由理事会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与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议分下列二种:
一、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于大会前十五日通知。必要时得由理事长或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连署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于会期前十日公布之。
二、 理事会与监事会,均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监事会议需有半数以上之理、监事出席方得开议,其决议须有出席人数一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如遇票数相同时由主席投票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用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代表之。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母校校友总会之补助。
四、捐赠。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支帐项应于每年年终结算,由理事提岁入出预决算书表送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订定及变更本章程之会员大会年月日及届次如下:

九十二年一月四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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